近日,杏花嶺區檢察院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對一起農民工因工作瑣事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化解了雙方矛盾,修復了工友關系。
案情經過,2021年10月1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在杏花嶺區某建筑工地員工宿舍內因工作瑣事發生爭吵,后二人產生肢體沖突。楊某某用拳頭毆打郭某某,致使郭某某左側肋骨受傷。經司法鑒定,郭某某的肋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承辦檢察官了解到本案因工作瑣事引發,沖突雙方均是中年外來農民工。本案為典型的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何化解雙方的矛盾,修復工友關系,成為辦好本案的關鍵。審查案卷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后,承辦檢察官掌握案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向犯罪嫌疑人楊某說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楊某某如實供述并愿意賠償。后檢察機關向被害方了解訴求,經過多次溝通,在公安機關報捕到期的最后一天,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害方出具了諒解書,杏花嶺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訴案件”,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刑事和解告知書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向杏花嶺區檢察院提出了刑事和解申請。
確認雙方和解后,杏花嶺區檢察院召開了不起訴公開聽證會。聽證人員在聽取了檢察官闡述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和擬作不起訴決定的依據后,經過評議,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相對不起訴意見。
楊某某發自內心的說:“感謝郭某某的諒解,給了我從寬處罰的機會,感謝檢察機關召開聽證會,給了我開始新生活的機會?!爆F在,郭某某和楊某某仍然在同一個公司打工,本案社會矛盾有效化解,體現了檢察溫情,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